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免导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适用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因此,企业对于所得减免项目需分别核算收入、成本与费用。
执行该政策需注意: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将应税所得与减免税所得合并计算,在此基础上减去境外所得、加减纳税调整等事项后,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时无论应税所得、减税所得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相互抵补,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之规定会导到亏损企业(如免税所得-200万元,应税所得+1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明显不合理,新申报表对此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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