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优惠的预缴申报
企业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3行。
表A201010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二)享受优惠的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年终汇算清缴时填报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和表A107020第4行至第6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表A107020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①港口码头项目;
②机场项目;
③铁路项目;
④公路项目;
⑤城市公共交通项目;
⑥电力项目;
⑦水利项目;
⑧其他项目。
纳税人需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