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类——
(一)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等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涉农利息和保费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加计扣除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所得减免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企业所得税法予以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额优惠。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合伙人通过合伙制创业投企业投资等,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减低税率
减低税率是给予符合规定的企业以较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按其优惠方式可分为直接降低税率和间接降低税率。
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减免所得税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等。
(九)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具体分类——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3.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4.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5.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8.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19.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7.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8.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9.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0.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1.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3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3.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9.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5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6.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7.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62.普遍适用文件依据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