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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海水淡化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A200000行6“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行34“(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的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不填列,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

(二)年度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2017年版)表A100000行20“所得减免”的“金额”,对应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行9“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小计”列11“减免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的所得额,行7-9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文——

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