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下表。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条件 | ||
1 | 公共 污水 处理 |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 | 公共 垃圾 处理 |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 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 |||||
3 | 沼气 综合 开发 利用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 |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 |||||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 |||||
节能 减排 技术 改造 |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 ||||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 |||||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 |||||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 |||||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 |||||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5 | 海水 淡化 |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二)减免税期限内转让优惠项目的处理
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优惠相同,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