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五)《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6]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上述7条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包括以下:
1.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
2.存储器芯片。
3.物联网和信息安全芯片。
4.EDA、IP及设计服务。
5.工业芯片。
国家改革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对上述领域实行动态调整。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后续管理所需资料供后续管理使用,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后续管理要求提交资料的留存件。
后续管理要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以下简称“后续管理要求提交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3.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4.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季度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A200000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本期主表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二)年度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2017年版)表A100000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对应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及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相关栏次,填报纳税人根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本年度减按10%税率享受优惠的情况,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5行“10%税率”时,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2行的“金额”填报表A107042第32行“减免税额”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六、留存备查资料”部分提及的后续管理要求提交资料供后续管理使用。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依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四)
(四)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八)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文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粤财法[2016]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