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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一、政策概述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三)接受捐赠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A200000行6“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2017年版)表A100000行17“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金额”,对应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文件——财税[2018]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