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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优惠事项办理

一、政策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保险合同。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二)年度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表A100000第17行的“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金额”,对应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金额”,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文件——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