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六)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行12“减免所得税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201030第20行“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5%的金额。
(二)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2017年版)表A100000行26“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对应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文件——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