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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一、政策概述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季度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A200000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年累计金额”,对应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写根据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额,根据本期主表A200000第9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二)年度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2017年版)表A100000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对应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及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相关栏次,填报纳税人根据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9行的“二免三减半”时,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6行的“金额”填报表A107042第32行“减免税额”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三)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

相关文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粤财法[2016]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