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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抵扣所得额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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