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四)《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无
七、申报表填报规定
(一)预缴申报:
1.填写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2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勾选“免征”栏,并将优惠金额填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附表A201030的合计数应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A200000行12“减免所得税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二)年度申报: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A类,2017年版)表A10704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行3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勾选“免征”栏,并将优惠金额填入的“金额”栏。本表数据合计应等于A100000行26“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九、咨询电话
12366
十、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相关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相关文件:
财税[2008]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公告
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