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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变化提醒(2017年之后)

相关知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指引(2018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截至2018年12月)

一、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处理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须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优惠须满足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留存备查资料及其归集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归集时间与保留时间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例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例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二)多项优惠与分项目核算的归集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三)总分机构与机构场所的归集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例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三、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提前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例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