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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享受优惠的纳税申报

(一)享受优惠的预缴申报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该项优惠的,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6行“(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表A201010第36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二)享受优惠的汇缴申报

企业享受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需填报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和表A107020第13行至第15行“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纳税人按照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表A107020,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