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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从事《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优惠属于企业预缴时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③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④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⑤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⑥符合《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