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享受优惠的纳税申报
(一)享受优惠的预缴申报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7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表A201010第37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二)享受优惠的汇缴申报
企业取得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需填报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和表A107020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税人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