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第一条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第四条的规定,享受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享受优惠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第七条的规定,享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⑥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优惠的开始享受
根据财税[2018]2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优惠
(一)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二条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四条的规定,享受通知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享受优惠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七条的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T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⑥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优惠的开始享受
根据《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四条的规定,享受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