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优惠的预缴申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预缴可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预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5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且大于零的,本行=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本行=500万元+(转让所得-500万元)×50%。
(二)享受优惠的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取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年终汇算清缴时需填报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和表A107020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纳税人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表A107020,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A107020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填入第9列“项目所得额一免税项目”,超出部分金额填入第10列“项目所得额一减半项目”;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即:第9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免税”时);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9列=0。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减半征税”时);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5000000(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10列=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