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0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②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③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