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优惠的预缴申报
企业享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表A201010第38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2.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表A201010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二)享受优惠的汇缴申报
企业享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所得,年终汇算清缴时填报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和表A107020第19行至第21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第22行至24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