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总额中,不包含下列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总额中的特殊收入项目
产品分成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房地产预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须一致吗? 跨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收入”的优惠事项
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汇总
可以在预缴时享受的常见的所得税优惠事项
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季度预缴可享受的优惠事项)
“收入”在申报表的体现
预缴申报表:一般企业 房开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 房开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收入”的税收核查
企业所得税应重点核查哪些关键问题
(1)收入核算不准确,包括人为的调整纳税期间的收入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没有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要求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4)取得补贴收入,未正确区分是否为应税收入。不征税财政收入要求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5)取得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