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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一项投资活动,无论是债权性投资还是权益性投资,无论是持有期间的收益还是转让处置实现的收益,会计核算时,统一称为投资收益,并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因持有投资期间形成的收益称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投资资产形成的收益称为“转让财产所得”。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利息收入、股息红利、转让财产所得包括会计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和处置产生的收益。

持有收益——利息收入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国债利息收入(详见“税收优惠”)

1、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对企业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五)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

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

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一)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方法在税法与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

会计上,企业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收入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投资应根据持有目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根据以下标准确认利息收入:

1、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企业应当于付息日或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债券利息,计提的利息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同时确认利息收入。付息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收利息,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按其差额确定利息调整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债券利息,计提的利息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并摊销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收利息,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按其差额确定利息调整。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债券投资,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一致。

企业所得税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且按合同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计算利息收入确认的方法及金额存在差异;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会计和税法在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调整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000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甲公司没有意图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利率为10%。

解析:

2017年度:

第一,会计处理: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A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2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250000

2017年12月31日,A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00000元(不含利息),A公司仍可支付债券当年的利息。

甲公司2017年年末的会计处理:

①借:应收利息 59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4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10%)100000

②借:银行存款 59000

      贷:应收利息 59000

③借:其他综合收益 141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41000-900000)141000

第二,税务处理: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确认利息收入为59000元,会计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的金额为100000元,所以,应纳税调减41000元。

注:2017年年末此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1000000+41000=1041000(元)

2018年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900000(元)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为141000元,摊余成本不包括暂时性的公允价值变动,所以摊余成本不等同于账面价值。

2018年度:

2018年,由于产品缺乏竞争力、内部管理松懈,A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但仍可支付债券当年的利息;2018年12月31日,A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750000元(不含利息)。甲公司预计如果A公司不采取有效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会持续下跌。

第一,甲公司201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

①借:应收利息 59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451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41000)×10%]104100

②借:银行存款 59000

      贷:应收利息 59000

③借:资产减值损失 336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41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95100

注:2018年年末此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1041000×(1+10%)-59000=1086100(元)

2018年年末债券的公允价值=750000(元)

2018年年末债券的累计损失=1086100-750000=336100(元)

2018年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确认的追加损失=336100-141000(2018年年末计提的公允价值变动)=195100(元)

第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息收入应确认59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100元(104100-59000)。资产减值损失3361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