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案例】某企业2017年开始给其他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每年利息1万元,合同约定三年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息。该企业每年确认利息收入1万元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前俩年每年纳税调减1万元,最后一年纳税调增3万元。
(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风险提醒
(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2)“投资收益”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计算利息、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所得税;
(4)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
1.风险描述:
(1)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2)对会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案例】某公司对外投资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年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万元,某公司分得现金股利60万元,因为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未申报该笔股利也未纳税调整。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6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万元
某公司收到现金股利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应收股利60万元
某公司收到现金股利虽然不影响利润总额,但是属于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收入,必须按规定确认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差异需要纳税调增;然后再按照免税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
(3)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2018年3月从股票市场购买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股票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该公司12月底将该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60万元,其中股息60万元。汇算清缴时做了按照免税收入做了纳税调减60万元,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2.风险提醒:
(1)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2)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查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对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3)查看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对“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有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5)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