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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88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一)投资收益或损失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投资目的将权益性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三项资产。对于持有期间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同的投资类型确认的方式也不同。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并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方应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则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如果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资产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应作冲减投资资产账面价值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会计上采用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二)税法从鼓励长期投资的角度出发,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从而形成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三)股票股利的处理不同。会计上对持有期间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票数量,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企业所得税处理则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增加相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长期股权投资股息、红利

甲企业于201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乙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为1600万元。

解析:

(1)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1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00000

  贷:投资收益 3200000

(2)税务处理:

股息、红利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分配,同时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乙公司2017年股息并未作出分配决定,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3)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持有收益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2-1)

6

六、长期股权投资

3200000

0

-3200000

10

合计(1+2+3+4+5+6+7+8+9)




【案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息、红利

(1)A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付出的对价为12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将该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4月26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00万元。

(3)5月12日,A公司收到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款项已收存银行。

(4)B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500万元。

(5)A公司持有B公司10%的股权在2016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

(6)2017年1月1日,A公司又以3250万元的款项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7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及其他因素的影响。A、B均为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单位:万元)

解析:

(1)2016年1月1日取得B公司股权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4月26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000×10%)200

  贷:投资收益 200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所以该现金股利200万元为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
企业

被投资企
业统一社
会信用代
码(纳税
人识别号)

 
投资
性质
 

 
投资
成本
 

 
投资
比例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合计
 

 
被投资企业做出
利润分配或转股
决定时间
 

依决定归属于本
公司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金额

1

2

3

4

5

6

7

17=
(7+10+16)

1

B公司

直接
投资

1200

10%

4月26日

200

200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单位:万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6+7+…+16)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

200

5月12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收股利 200

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B公司实现净利润,A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400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企业所得税中不确认,且会计将其核算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所以税会无差异,不做调整。

(2)2017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1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200

                                  ——公允价值变动 400

        银行存款 3250

        营业外收入 250

借:其他综合收益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485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7000万元,则对应享有的份额为5100万元(17000×30%),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4450万元,所以应纳税调减650万元(250+40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11)

*

*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2500000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4000000

*


4000000

  自动生成主表A100000第15行(填表略)。

【案例】超过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A公司与B公司2017年1月8日共同投资2000万元成立C公司,其中A公司占股40%,B公司占股60%。2017年2月26日,C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分配2015-2016年利润800万元,其中分配给A公司400万元,B公司400万元。A公司超过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填报说明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综上所述,现行法规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A公司超过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必须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才是合法的。如果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税法上不允许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注意审核企业备案的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以确定其合法性。

三、审核要点

(1)审核股息、红利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确认股息、红利的时间点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准确调整。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审核投资方企业是否调整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3)被投资企业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审核投资方企业是否确认了股息红利收入,是否调整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4)企业是否正确区分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与投资资产的处置收益,有无将处置收益按照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的情况。

(5)对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审核企业申报是否准确。

(6)审核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税,应用抵免法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是否准确。

(7)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企业投资协议确定企业在境外投资情况,尤其注意注册地设在避税地的被投资方利润分配情况。审核是否存在企业境外的受控企业非因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情况。

(8)通过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审核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股息、红利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