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行次 | 被投资企业 | 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投资性质 | 投资成本 | 投资比例 |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 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 合计 | |||||||||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 |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 减少投资比例 | 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 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 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8与9孰小) | 11 | 12 | 13(4×12) | 14(11-13) | 15 | 16(14与15孰小) | 1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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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计 | |||||||||||||||||
9 | 其中: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 | |||||||||||||||||
10 | 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 |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6.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7.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8.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9.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10.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11.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2.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3.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4.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应为:第8列与第9列】
【解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4号公告给出的填写说明为第7列和第8列的孰小值,实际本列确定的应是被投资企业因清算确认的股息,应取第8列与第9列的孰小值,报表上也是显示的这两列的孰小值。
【案列】A公司出资200万占B公司30%的股份,2018年B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清算,从B公司分得财产100万元,清算时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3500万元,则A公司占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的部分为(-3000+3500)*30%=150万元,所以A公司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分得的财产100万元和应享有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150万元的孰小值,为100万元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分得的剩余财产减去确认的股息所得后金额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应确认为投资损失通过105090表进行纳税调整。
15.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6.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7.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8.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9.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20.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应为:第14列与第15列】
【解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4号公告给出的填写说明为第13列和第14列的孰小值,实际本列确定的是撤回或减少投资应确认的股息,应取第14列与第15列的孰小值,报表上也是显示的这两列的孰小值。
【案例】A公司2016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8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17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的利息(3000*30%),与取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2500-1000=1500万元)比较,取较小值(900万元)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应依法纳税。
21.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3列=第4×12列。
2.第14列=第11-13列。
3.第17列=第7+10+16列。
4.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5.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行第17列合计。
7.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17列=表A107010第3行。
2.第9行第17列=表A107010第4行。
3.第10行第17列=表A107010第5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