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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一、相关税收政策

1、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当建造合同跨年度时,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收入的确认与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相同,不再赘述。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一)概念的税会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但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而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税会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应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建造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合同收入不能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但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能直接不确认合同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先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作为损失扣除。

(三)合同预计损失的税会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提取的损失准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得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审核要点

1、当跨年度的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注意审核年末完工进度的确定是否准确,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对应成本的核算和税前扣除是否按完工进度结转,是否存在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情况。

2、当跨年度的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特别是当期成本较高而收入较低的情况,注意结合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审核应税收入是否确认并进行了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