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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