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主要与企业所得税法中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对应。
接受捐赠收入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三)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上文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一)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税法的处理不存在差异。所以,企业无须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与企业所得税存在差异,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增。
(二)《财政部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处理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一致。
【案例】接受捐赠收入的税务处理
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6月接受一台设备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为20万元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000元;某公司自行支付运费333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取得通行费发票,注明的收费金额为103元。
解析:
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3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333
贷:营业外收入 234000
银行存款 3433
税务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和财税〔2017〕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当期进项税额=34000+3330÷(1+11%)×11%+103÷(1+3%)×3%=34333(元)。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所以,应税捐赠收入金额与会计“营业外收入”金额一致,不作纳税调整,只需在附表A101010第22行“(六)捐赠利得”填报234000元即可。
政策依据:
财税[201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2]19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亿企智库提示】
接受捐赠的资产特别注意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将影响以后成本、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
道路通行费计算抵扣进项税要注意截止时间。
三、审核要点
(一)结合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申报表,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取得捐赠资产不入账,或计入“资本公积”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二)根据捐赠协议及相关单据,核实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入金额确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
(三)根据股东划入资产的相关协议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情况审核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应确定为股东投资或是捐赠,不能盲目作为接受捐赠收入申报,造成多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一、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的捐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财政部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三)项第8目规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取得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通过“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资本公积——捐赠利得”等科目核算。
二、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接受捐赠收入,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货币性形式取得收入,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开出《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统一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处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按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按该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将其出资建设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捐给电力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案例分析
例一:2017年6月8日,A公司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万元、税额13.6万元,A公司支付运费1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936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例二: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控股股东,2017年6月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A的部分股权赠送给乙公司,该股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 200 000
贷:资本公积——捐赠利得 1 200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