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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外收入(A101010)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确认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本行根据本表第17-26栏自动生成合计数。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本表。(2018年财务报表无需在分析填列“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人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