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人阅读
收入总额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亿企智库提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适用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解析《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相关内容,研究“收入”相关会计政策、规定时,我们依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版)的相关内容与规定,进行解析。

2017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印发)[详见附录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对2006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修订后新准则实施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通知规定,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版),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版)。有关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相关政策探析,详见本条相关解析。

解析

本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取得收入的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通常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但对于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定价值则没有规定,市场价格确定的方法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在计量日,企业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当保持一致,即估计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