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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一、财产转让收入一次性确认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税,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财产过程中所得额,转让财产行为发生时,财产转让的成本能够确认,从配比原则出发,财产转让收入也应当一次性确认。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中,分期收款方式分期确认收入适用于销售货物方式,而不适用于财产转让销售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税,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财产过程中所得额,出于纳税资金能力的考虑,对特殊情形下财产转让所得可以采用递延纳税的方式,缓解纳税人纳税资金能力不足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操作要点在于:第一,财产转让所得递延而非财产转让收入递延。企业所得税是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并非对于财产转让收入征税,在递延纳税时,只能对财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而不能对财产转让收入递延纳税;第二,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在递延纳税的过程中需要准备计算财产转让所得,若企业核定征收,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应纳税所得分五个纳税年度确认。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按直线法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无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的递延时间和金额进行选择,同时五个纳税年度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应当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本质上的区别,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过程中,投资方拥有非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对用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拥有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并非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税,因此,财产转让收入的一次性确认实际是对财产转让所得的一次性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并非对财产转让收入递延纳税,而是对财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

三、政策性搬迁所得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考虑到搬迁行为特殊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扣除项目需等搬迁完成年度才能合理确定,因此,搬迁所得需等到搬迁完成年度才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了避免企业无限期递延搬迁所得确认年度,2012年40号公告中以5年为限,合理确定搬迁所得确认时点。

四、股权转让收入

从便于征管的原则出发,股权转让收入采用“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收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也有类似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