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范围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是指除股票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二、填写说明
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扣除或减免
财产原值:指的是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允许扣除的税费: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转让费用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减免税额:不填(暂无明确的政策允许直接减免税额)
三、 计税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六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