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72号 2004-10-1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企业所得税部分失效。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本法规个人所得税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