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应注意的是,计算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时,减除的是财产原值,而不是财产余额,也不是财产净值。
财产转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
(一)收入的确定
转让财产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二)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定
1.财产原值
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扣除的财产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是指:
(1)有价证券的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的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的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的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营改增后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案例:2016年12月,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卖给王五,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10万元。此前张三买入该房产的价款为100万元,当时缴纳税费2万元。此次转让房产共计缴纳相关税费13万元,其中增值税10万元。
两年后,王五将该房产再次转让,取得收入300万元(免征增值税),在取得该房产时缴纳契税等税费3万元。请分别计算张三和王五转让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张三转让房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张三转让房产收入为:210-10=200(万元);
其转让房产的财产原值为:100+2=102(万元);
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产相关的税费为:13-10=3(万元);
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10-10)-(100+2)-(13-10)]×20%=19(万元)。
(2)王五再次转让房产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王五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210+3)]×20%=17.4(万元)。
(四)转让改组改制中取得的量化资产所得
关于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明确: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评估——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检查
相关案例——
个人所得税之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