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情形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如下所述: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双方均不视为资产的销售处理,而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无论会计上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核算,税收上均应将其分解为销售(处置)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两项业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等方面,不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及结转销售成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当会计不确认销售收入时(如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赞助等),税法应视同销售,产生税法与会计差异。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案例】公益性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
2017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拥有10000股乙公司的股票全部捐赠给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并办妥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已知乙公司股票为2016年5月购入,每股市价100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价上涨,每股市价为110元。2017年5月1日捐赠时股价为每股价格为114元。甲公司本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2016年5月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价上涨,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0
税务处理:甲公司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法上不确认,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17年5月1日捐赠时,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47924.53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4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7924.53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140000-1000000÷(1+6%)×6%=7924.53(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0000
贷:投资收益 140000
税务处理:甲公司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法上不确认,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100万元确定,股权转让成本为100万元,所以,视同股权转让所得为0元。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所以捐赠额为1007924.53元(1000000+7924.53),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本年度无其他捐赠支出,那么本年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120万元,税收上确认的捐赠额为1007924.53元,1007924.53元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所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额为1007924.53元。而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1147924.5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0元。
【案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2月5日以一批商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不舍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另收到乙公司补价10万元。甲公司换入非专利技术的原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解析:
2017年12月5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107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税务处理:由于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企业按照公允价模式核算,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只需根据会计核算在附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80万元即可。
如果甲企业判断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那么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87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税务处理:由于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企业未确认收入,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
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A105010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元
行次 | 项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
1 |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 ||
2 |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 1000000 | 1000000 |
11 |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 ||
12 |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 800000 | -800000 |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11) | * | * |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 1000000 | *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30) | * | * | ||
13 |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 | * | 800000 |
自动生成主表A100000第15行、16行数据。(略)
后续管理提示:当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时,甲公司取得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基础有差异,账面成本为87万元,计税基础为107万元,后续管理中应注意无形资产摊销的税会差异调整。
三、审核要点
(一)审核时,应关注视同销售的来源账户,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付款项”和其他记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科目,确定企业是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再结合纳税申报表核实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的纳税调整情况。
(二)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如果其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无需再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注意审核企业是否重复申报造成多缴税款。企业如发生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审核是否按规定依法进行了纳税调整。
(三)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应注意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按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
(四)由于公益性股权捐赠视同销售收入规定的特殊性,应注意审核视同销售收入、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尤其注意公益性股权捐赠税前扣除金额的确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五)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其他视同销售用途,且会计在以前年度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会计上要求将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存库商品或产成品的备抵项目,冲减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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