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制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企业所得税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因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为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1号公告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人的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