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祝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前者如代客户设计家庭住宅图纸,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设计后,取得的设计收入,为一次;后者如某评书说唱家应约在电视台演播长篇评书,每日按排一次,每次30分钟,连续演播四个月,在此情形下,应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演播评书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为一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这里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例如,2015年6月张三从A公司分别取得会计咨询劳务所得1000元、审稿费用4000元、代办服务收入2000元,应分三次收入分别扣除800元费用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00-800)×20%+(2000-800)×20%=40+640+240=920(元)。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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