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扣除项目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发布,自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1.投资者费用扣除
自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如表1)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表1 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
序号 | 时间 | 标准 | 依据 |
1 |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止 | 19200元/年(1600元/月) | |
2 | 2008年3月1日至20011年8月31日止 | 24000元/年(2000元/月) | |
3 | 自2011年9月1日起 | 42000元/年(3500元/月) | |
4 | 自2018年10月1日起 | 60000/年(5000元/月) | 财税[2018]98号 |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三条还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职工工资的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费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
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相同。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的处理相一致。
6.个人生活费用的扣除
自2015年起,根据《计税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7.共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准备金的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案例】(单选题)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个A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形式开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分别按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税额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D.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答案]D
(三)特殊事项的处理
1.亏损的弥补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需要说明的是,税法所指的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此外,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关联交易的处理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兴办多个企业的处理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4.境外已缴税款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5.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现为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6.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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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用企业资金为自己住房装修所花费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或家属购买房产,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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