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加成征收以适用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采取按“次”缴纳税款。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采取加成征收的做法,因此,为了避免超额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在收入“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设计师袁某为某公司进行设计和安装。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这项工程的设计费为50000元,安装费为60000元。为了达到节税目的,袁某没有立即与对方签订合同,经咨询税收筹划专家,对自己的这项工作进行筹划,专家对袁某提出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袁某与对方签订一份设计安装合同,完工后由对方一次性支付其劳务报酬1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袁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200元[110000×(1-20%)×40%-7000]。
方案二:袁某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和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50000元,安装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6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袁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设计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安装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一2000=12400(元)
按照方案二,袁某的两项劳务报酬均适用了低税率,从而使他少缴纳个人所得税5800元(28200-10000-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