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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业务范围、填写说明与计税公式

第一章 业务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

第二章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扣除或减免,其中包括:

(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

(二)《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二、允许扣除的税费: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其他: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展业成本以每次收入额的40%予以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展业成本以每次收入额的40%予以扣除;

四、减除费用:

(收入额-免税所得-三险一金-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4000,减除费用=800;A2、(收入额-免税所得-三险一金-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4000,减除费用=(收入额-免税所得-三险一金-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20%。

五、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减免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减免的税额有: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提醒您:减免事项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计税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六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后的操作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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