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净所得课税原则是指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完全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二、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五、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收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定时期的收入与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应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具体讲,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损失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者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
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净所得课税原则是指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完全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二、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四、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定时期的收入与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应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具体讲,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损失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者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
五、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收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收入确认、费用扣除、损失认定等事项的界定必须符合有关确认规定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理、适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