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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零售业:收入确认概述

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确认综合零售企业的收入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首要步骤,也是税务部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综合零售业企业要准确确认税法上的收入,就需要了解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税法上收入确认的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在填报说明中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因此,综合零售业企业在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时,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二、会计上收入的概念及确认原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于2018年7月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根据新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收入的概念及其确认原则方法如下: 

1.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

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2.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根据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3.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三、税法上收入的概念及确认原则

1.收入的概念即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收入确认的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由于税收和会计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此必然存在差异。某些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的内容,但按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到收入总额中,如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会计上不计收入、税法上就是需要视同销售。

四、综合零售业收入总额的构成

一般来说,综合零售企业的收入总额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租金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确认综合零售企业的收入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首要步骤,也是税务部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

收入概述

1.收入的概念及其确认原则

(1)收入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3条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由于税收和会计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此必然存在差异。某些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的内容,但按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到收入总额中,如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

(2)收入的确认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收入总额的构成

综合零售企业的收入总额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租金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