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境内实际工作天数。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亿企智库提示——
1、区别于“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计算。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判定纳税义务的“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计算,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以上“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不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表:
跨境人员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外工作天数的计算规则
人员类型 | 判定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的居 住天数计算 | 计算中国境内应纳税款时的境内外天数划分 | 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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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工作天数 | 境外工作天数 | 当期境内实际 停留天数 | |||
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 | 同上 | 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 |
国税发 [2004] 97号 | ||
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不含仅在内地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 |
同上 | 指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
注:以上人员列举类型有重叠,同时适用的情形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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