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所得的个税筹划
随着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国与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逐渐发展与壮大,导致国际间、地区间的人员流动成为一种时尚。这种发展的结果,使得跨国经营与跨国收入成为必然,所牵扯到的税收制度也错综复杂。比较常见的对涉外人员及其所得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是从纳税人的身份着手,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案例】涉外所得筹划法
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2019年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9纳税年度内,曾几次离境累计共80天向国内的总公司述职,但每次都没有超过30天,回国述职期间,该工程师从总公司取得了96000元薪金。
由于该工程师累计出境时间不超过183天,而且没有一次出境超过30天,因此为我国居民纳税义务人,该工程师应就该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工程师经过筹划,将某次的离境时间延长为30天以上,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或者多次回国探亲,使得累计离境天数超过183天,则可以避免成为我国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款1080元{[ (96000÷12-5000)×10% -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