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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个人劳务中境内工作天数的适用情形分析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学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极容易混淆“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中国境内工作天数”概念。实际上,“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只用于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境内纳税义务。通过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后,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境内应纳税额时,才涉及“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问题。这是因为,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理应合并计算税款,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划分境内应纳税额。比如: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计算纳税。这时,“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实际上是判定在中国境内提供任职、受雇劳务的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后,如何具体计算划分境内税收权益的方法问题。

但是,对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注:不包括单纯在内地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额时,不再适用上述“境内工作天数”规定,而改了适用“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内地与香港对停留天数的计算规则不一致,频繁往来内地的港澳税收居民在跨境工作期间难以合理划分境内工作期间而造成的双重征税问题。又如:在内地与港澳双重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在公休假日长期选择停留在港澳地区,也无从判断在境外休息还是工作的状态,此前对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缺乏合理划分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港澳税收居民的“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并非属于判定中国境内纳税义务时计算的居住天数,判定纳税义务的“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方法是: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若上述人员以此规则判断构成内地税收居民,则不再适用于“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计算税款。

相关案例——个人所得税之涉外所得筹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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