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注:《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的计算起始日期:1994年1月1日起。
二、纳税义务
(一)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
1、凡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2、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3、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三、计税方法
(一)境内居住满五年后,本年居住满一年的,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境内居住满五年后,本年居住不满一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境内居住满五年后,本年居住不满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