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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个人劳务中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计税方法(一)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

二、纳税义务

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一)不含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1、适用范围

对外籍人员、台湾同胞、在内地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解析:公式含义解释

(1)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当月境内支付工资:指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

(3)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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