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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个人劳务中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计税方法(二)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的工资薪金

一、适用范围

对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任何12个月在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适用公式

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居住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港澳税收居民,仅就其实际在内地从事任职、受雇活动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一)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

(二)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

(四)当期境内支付工资:指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

(五)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包括未做任何费用减除计算的各种境内外来源数额。注:取得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须换算为全月工资薪金。

(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七)当期公历天数:指当期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不因当日实际停留地是否在境内而做任何扣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述港澳税收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境外雇主支付的,或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受雇所得”第二款规定:“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根据《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二款规定:“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案例一】某香港个人A先生受派遣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在内地工作期间的任何12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A先生2018年11月份工资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内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11月4日开始来内地工作至11月30日结束期间,均为周一来内地,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11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A先生受派来内地工作期间的任何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其在内地任职、受雇期间取得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雇主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其11月份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当日按半天计算)。

A先生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80000-5000)×35%-7160]×(30000÷80000)×(16÷30)=3818(元)

解析:为什么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公式采取了特别安排?

由于港澳地区与内地接壤,人员往来非常频繁,对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在如何合理计算划分境内、境外工作期间方面存在争议,比如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节假日、个人休假日选择在港澳地区或第三方停留时,就难以合理的划分境内外工作天数。尤其是内地“境内工作天数”与香港有关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存在双方同时计算天数的重复现象,难免带来这些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的双重征税问题。为合理解决这个问题,经过港澳与内地的税务当局协商后,内地在计算跨境工作人员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税款也采取“实际停留天数”的做法,以“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代替了“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并明确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从而让税收安排、国内税法的衔接更为合理,也方便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