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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个人劳务中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本文中当纳税人满足(1)情况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需以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二、纳税义务

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其在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三、计税方法

(一)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含义解释:

1、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2、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析一: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计税方法,对跨境工作港澳人士的工资薪金为何没有特别安排?

对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人士,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内地停留满一年,已经属于内地税收居民,不再作为港澳税收居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的计算公式。

解析二:境内无住所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后,是否应当按照“居住满一年”相应的纳税义务,清算补缴该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对事先不能预定居住超过90天或超过协定规定的183天的,可以待达到90天或183天后的次月15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即应当按“居住达到90天或183天”相应的纳税义务补缴以前月份的少缴税款。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无住所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后,是否应当按照“居住满一年”相应的纳税义务,清算补缴该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呢?从理论上说,这是税法的应有之义,但国内尚未统一出台具体办法,各地开展情况不一致,苏州、广州等外籍人员较多的城市已有实践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