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2013-12-25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此次我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我局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我局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2013年1月1日以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在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之内。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的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列示的是此次文件清理后予以保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列示的是此次文件清理进行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修改内容。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序号 | 文件号 | 颁布日期 | 文件名称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1 | 2010-5-12 | 第二条 | 该内容废止 | ||
2 | 1998-11-5 | 1.第三条中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包括发票联和存根(合计)联。”;2.第五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3.第六条中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确定打印发票的式样、印制、发售,就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确保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顺利实施”。 | 该内容废止 | ||
3 | 2002-10-31 | 第一条、附件:《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种版面) | 该内容废止 | ||
4 | 2003-5-29 | 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附件:1.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2.税控装置IC卡非正常情况处理表。 | 该内容废止 | ||
5 | 2003-9-8 | 第三条第一项。 | 该内容废止 | ||
6 | 2003-12-29 |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该内容废止 | ||
7 | 2005-2-7 | 第一条 | 该内容废止 | ||
8 | 2005-4-29 | 第七条、附件:1.、《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式、卷式)式样 2.网络税控授权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 该内容废止 | ||
9 | 2005-5-18 | 第四条关于“短信息查询”的内容。 | 该内容废止 | ||
10 | 2005-12-14 | 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 | 该内容废止 | ||
11 | 2006-2-17 | 第二条 | 该内容废止 | ||
12 | 2007-6-11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中“自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的内容。 | 该内容废止 | ||
13 | 2007-7-6 | 1.第六条第一项;2.第九条;3.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中“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的内容;5.第二十五条;6.第三十条;7.附表9 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1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附表3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4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5企业自印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 1.第六条第一项废止;2.第九条废止;3.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目至第五目修改为“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所批准盖章(领购机打发票的还需要税控服务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4.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用户卡。”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中“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的内容修改为“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5.第二十五条废止;6.第三十条废止;7.文件附件中的附表9、附表12、附表33、附表34、附表35废止。 | ||
14 | 2007-7-6 | 文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 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 ||
15 | 2007-7-13 | 1.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第一条第二项中“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内容;3.第一条第四项第6目中“(不包括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00万元的档次)”的内容;4.第一条第五项;5.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 | 1.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2.第一条第二项中“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内容废止;3第一条第四项第6目“(不包括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00万元的档次)”的内容废止;4.第一条第五项废止;5.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 | ||
16 | 2007-8-31 | 第四条和附件:《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票样 | 该内容废止 | ||
17 | 2008-3-27 | 第四条 | 该内容废止 | ||
18 | 2009-3-25 | 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壹拾万元版发票”的内容、第三项,文件的附件1至附件5。 | 该内容废止 | ||
19 | 2011-3-29 | 第三条 | 该内容废止 | ||
20 | 2011-12-2 | 1.第六条中“《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2.第三条;3.第九条 | 1.第六条中“《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2.第三条废止;3.第九条废止。 | ||
21 | 2008-11-18 | 填表说明 | 该内容失效 | ||
22 | 2009-5-27 | 附件1至附件6 | 该内容失效 | ||
23 | 2010-3-13 | 第二条和第三条 | 该内容失效 | ||
24 | 2010-2-5 | 附件1 | 该内容废止 | ||
25 | 2003-9-3 | 第六条第四项 | 该内容废止 | ||
26 | 2004-4-14 | 其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的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的第十、十一、十三、二十六条中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修改为“《委托代征协议书》”;第十一条中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改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制度规定”。 | ||
27 | 2004-8-17 | 第十条第四项 | 该内容废止 | ||
28 | 2004-12-24 | 其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财物的价值时,应当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及在拍卖、变卖等过程中预计发生的费用。”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实施扣押、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按照《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制作《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解除扣押、查封措施。” | ||
29 | 2005-11-4 | 第五条 | 第五条修改为: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 | ||
30 | 2006-4-27 |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 该内容废止 | ||
31 | 2006-6-5 |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项目表》中“营业税减免项目”的内容 | 该内容废止 | ||
32 | 2008-10-15 | 第二条 | 第二条修改为: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 |||||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 |||||
33 | 2010-8-30 | 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二项 | 该内容废止 | ||
34 | 2005-1-28 | 第二条 | 该内容废止 |

